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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邦知识产权办理-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机构-美国外观专利申请

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
  • 经营模式:商业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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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主营:美国专利,商标,知识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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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产品品牌:联邦知识产权
    • 供货总量:不限
    • 价格说明: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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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物流说明:货运及物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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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  联邦知识产权办理-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机构-美国外观专利申请:
    美国专利申请,美国商标注册,美国知识产权



    美国包括发明、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,而没有实用新型。

      美国发明:方法、机器、制品或物之组合,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,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。

      美国外观设计:任何人创作具新颖、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,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。

      植物新品种:凡发明、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,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、变种、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,得依本法规定取得,但块茎突起繁植或植物不在此限。

      美国申请途径

      向美国申请有三种途径:1.直接向美国申请(需要在中国局预先做保密审查,保密审查通过后,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);

     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,独立发明人,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。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,能更方便、快捷地联络与接洽,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。







    PCT国际申请


    PCT的基本流程

    1. 提交一份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(在先申请);

    2. 在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,向国家1知识产权局PCT受理处提交引用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;

    3.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4个月后,收到国际检索报告;该国际检索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意见;

    4.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6个月后,WIPO会对本案进行国际公布;

    5.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、或收到国际检索报告3个月内,可提出国际初审请求;

    6. 在该国际初审请求提交后6个月,收到国际初审报告,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审查意见;

    7. 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,评估本案的授权前景;

    8. 若授权前景较乐观,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的国家阶段手续,此后进入各国的国家申请阶段;若授权前景不乐观,放弃进入各国国家阶段


    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|费减问答


    问: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,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,能否更正?

    答: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,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,确认无误后再提交。

    问:在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,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?

    答: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,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,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。

    问: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,什么时候可以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?

    答: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,申请人即可使用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申请并请求费减:在提交申请时请求费减的,只需在《申请请求书》中勾选“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”;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,则需提交《费用减缴请求书(申请日后提交适用)》,并填写费减备案证1件号。

    问:某单位现在享受70%的费减,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%的费减?如果可以,该如何操作?

    答:可以,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,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%的费减。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,提交《费用减缴请求书(申请日后提交适用)》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。

    问: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,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,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,这种情况,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?

    答: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,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,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,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,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,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。

    问: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,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?

    答: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,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,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;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,以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。

    问: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,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?如何操作?

    答: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,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,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,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,点击“名称变更”进行办理。

    问: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,部分不备案?如果新增申请人,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,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,直接提交证明材料?

    答: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,申请人均须提前在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,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。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。

    问: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/注册地址填写框中,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/区,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/高新区,该如何填写?

    答: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/区,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。

    问: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?

    答:查询时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,在“费减备案查询”中输入“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”,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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